四、人民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研考單位處理,陳情事項非本所 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