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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4
四、人民以電話陳情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研考單位處理,陳情事項非本所
    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