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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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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4
四、得予以提報和緩處遇對象: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二)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三)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四)依調查分類結果,認有和緩處之必要者。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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