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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各款及本監實際收容對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