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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第 4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如附表。
依前項換算基準換算之分數,得依移交國執行期間行狀考核紀錄,酌予增
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