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 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並不得 計入決議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