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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
    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並不得
    計入決議出席委員人數。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4
四、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
    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並不得
    計入決議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