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署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業務單位得駁回其申請。申 請案件受理後,由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 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表二、附 表二之一)。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