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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四、本署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業務單位得駁回其申請。申
    請案件受理後,由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
    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表二、附
    表二之一)。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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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業務單位得駁回其申請。申
    請案件受理後,由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
    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表二、附
    表二之一)。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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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業務單位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
    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二)
    。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