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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附件二」酌作文字增修為「附表二、附表二之一」。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明定受理、審核准駁之權責單位及書面通知之內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