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分署各單位若須複製上項錄影畫面內容者,應敘明理由及用途,另 行簽報首長核准後,視情節擷取,比照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文書 管理-文書保密相關規定辦理。簽奉核定複製之畫面內容,比照一般 公文保存一年為原則(得視個案延長之),並依規定登錄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