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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4
四、本分署各單位若須複製上項錄影畫面內容者,應敘明理由及用途,另
    行簽報首長核准後,視情節擷取,比照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文書
    管理-文書保密相關規定辦理。簽奉核定複製之畫面內容,比照一般
    公文保存一年為原則(得視個案延長之),並依規定登錄銷毀。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