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之人數編制原則如下: (一)科(處)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應依配置單位之業務性質及事務 簡繁核實編列。 (二)各場舍依作業性質及收容人數多寡編列。但總人數不得逾各場舍編 制收容人數的十分之一。 各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之人數與分配,由各調用單 位視實際需要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 配額表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