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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4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範各機關編列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人數之原則。
三、第二項規範各機關應將人數配額表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後,始可據以遴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