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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4
四、各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之人數編制原則如下:
(一)科(處)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應依配置單位之業務性質及事務
      簡繁核實編列。
(二)各場舍依作業性質及收容人數多寡編列。但總人數不得逾各場舍編
      制收容人數的十分之一。
    各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之人數與分配,由各調用單
    位視實際需要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
    配額表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定。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4
四、各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之人數編制原則如下:
(一)科(處)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應依配置單位之業務性質及事務
      簡繁核實編列。
(二)各場舍依作業性質及收容人數多寡編列。但總人數不得逾各場舍編
      制收容人數的十分之一。
    各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之人數與分配,由各調用單
    位視實際需要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
    配額表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及服務員之人數與分配,由主管戒護、教化、
      作業科(課、組)視實際需要會商,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
      會會議決議之,並將人數配額表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