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人數,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第一類:第二工場、第三工場、第四工場、第六工場、第七工場、 第八工場、第九工場、第十工場等有從事委託加工,提報人數以平 均人數之百分之五為限。 (二)第二類:營繕隊、清潔隊、外役隊、炊場、合作社、舍房等視同作 業單位,作業人數三十人以上者,至多提報四名;作業人數十人以 上未滿三十人者,至多提報三名;作業人數未滿十人者,至多提報 二名。 (三)第三類:從事自營作業之單位,至多提報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