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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規定 4
四、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人數,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第一類:第二工場、第三工場、第四工場、第六工場、第七工場、
      第八工場、第九工場、第十工場等有從事委託加工,提報人數以平
      均人數之百分之五為限。
(二)第二類:營繕隊、清潔隊、外役隊、炊場、合作社、舍房等視同作
      業單位,作業人數三十人以上者,至多提報四名;作業人數十人以
      上未滿三十人者,至多提報三名;作業人數未滿十人者,至多提報
      二名。
(三)第三類:從事自營作業之單位,至多提報四名。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訂定
4
四、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人數,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第一類:二工、三工、四工、六工、七工、八工、九工、十工等,
      有從事委託加工作業之單位,提報人數以不逾平均人數之 5% 為限
      。
(二)第二類:內外營繕隊、內清掃隊、外農隊、炊場、合作社、舍房雜
      役等,視同作業之單位,平均人數在 31 人以上至多提報 4  名,
      平均人數在 10 至 30 人之間至多提報 3  名,平均人數在 9  人
      以下至多提報 2  名。
(三)第三類:從事自營作業之單位,提報人數以不逾 4  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