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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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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