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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4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一、修正教誨志工核准機關,以為符合教誨志工陳報流程。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