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4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4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4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4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4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