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6 13: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4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4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4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4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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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其餘志
    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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