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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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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辯護人電話預約接見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 7  日起至前 1  日
    下午 5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
    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