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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4
四、辯護人電話預約接見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 7  日起至前 1  日
    下午 5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
    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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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辯護人電話預約接見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 7  日起至前 1  日
    下午 5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
    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4
四、辯護人電話預約接見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 7  日起至前 1  日
    下午 5  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
    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  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