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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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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性申請)
    公益團體一般性申請分為資格審查及年度計劃審查,地方自治團體不
    需提供資格審查資料,惟仍應提供年度運用緩起訴處分金計畫申請審
    查。一般性申請審查資料應於上一年度 10 月底前提出次年度申請資
    格及年度計劃審查,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審查資料如下:
(一)公益團體資格審查應填妥申請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資格表《如附
      表 1》,並檢附 1、組織章程;2 、董監事或委員名冊;3 、立案
      證書影本;4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
      通知書)。上述資料如有修改或變更者,應即函知本署核備。
(二)受支付團體應填妥年度計劃表、一般申請撥付預算表《如附表 2、
      3 之 1》,並檢附當年度執行計劃書、該團體年度預算經費概況表
      、去年度決算表及相關公益活動等資料。
(三)一般性申請經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列冊
      取得指定支付對象資格。受支付團體如未經本署列冊指定支付對象
      不得提出專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