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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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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4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 繫會議,其請求檢察機關協助時,檢察機關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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