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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 ,必要時,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爰於本點明定檢察機關應配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