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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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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
    繫會議,其請求檢察機關協助時,檢察機關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