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條件 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國中小學限公立),未受政府減免或 補助,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 辦費,得予以補助: (一)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二)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