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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4
四、申請條件
    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國中小學限公立),未受政府減免或
    補助,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
    辦費,得予以補助:
(一)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二)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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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條件
    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國中小學限公立),未受政府減免或
    補助,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
    辦費,得予以補助:
(一)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二)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4
四、申請條件
(一)受刑人子女:申請補助之學期開學日,仍在監執行之受刑人,經政
      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或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未受政府減
      免或補助者。
(二)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未受政府減免或補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