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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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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2)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者,依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亦得借用
          之。
      2.單房間職務宿舍:
     (1)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
          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
          無法執行職務者
(二)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得由總務處視實際狀況簽陳機
      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三)本校調用支援人員、職務代理人、短期就業人員、工讀生及志工等
      ,於調用、代理及業務辦理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