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案件檔案室受理後,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簽會業務單位審核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
辦理借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檔案室簽陳本分署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審核
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三),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核准檔案應用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案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上開申請案件所定准駁之
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自補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