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調整文字描述,以臻明確

《附件三修正說明》
一、考量申請駁回之情形修正主旨之文字描述。
二、「檔案申請序號」加格線以資區隔,並調整文字描述,以臻明確。
三、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第三點刪除。
四、背面說明第一點因與應用須知內容重複,爰將本點刪除,以下各點點次變更。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一、統一修正「檔卷」文字為「檔案」,俾使用語一致。
二、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核准檔案應用之意旨」,其餘各款依序調整款次。
三、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修正第二項用語及內容,俾保留准駁之裁量空間
    。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