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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四、申請案件檔案室受理後,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簽會業務單位審核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
    辦理借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檔案室簽陳本分署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審核
    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三),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核准檔案應用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案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上開申請案件所定准駁之
    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自補正之日起算。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4
四、申請案件檔案室受理後,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簽會業務單位審核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
    辦理借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檔案室簽陳本分署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審核
    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檔案應用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案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4
四、申請案件檔案室受理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簽會業務單位審核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
    辦理借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檔案室簽陳本分署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審核
    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4
四、申請案件經檔案室受理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簽會業務單位審
    核。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查,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檔案室簽陳本分署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
    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並將審核結
    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二),書面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4
四、申請案件檔案室受理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簽會業務單位審核
    。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檔案室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申
    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審核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4
四、申請案件檔案室受理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簽會業務單位審核
    。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檔案室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申
    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審核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