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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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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期
(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遴選、訓練、管理、運用及輔導,由
      本所秘書召集各科室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二)教誨志工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社會志工經所長
      核准後延聘之。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所列條件之一或
      其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本所得隨時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