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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4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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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募與資格
    本要點得召集對矯正機關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者擔任教誨志工或社會
    志工,由本所輔導科自行或聯合其他科室方式積極延聘熱心志工,就
    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身心健康。
(二)品行端正。
(三)學識豐富。
(四)對教化工作富有熱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