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期 (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遴選、訓練、管理、運用及輔導,由 本所秘書召集各科室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二)教誨志工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社會志工經所長 核准後延聘之。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所列條件之一或 其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本所得隨時解聘。
四、任期 (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遴選、訓練、管理、運用及輔導,由 本所秘書召集各科室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二)教誨志工經本所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延聘之,社會志工經所長核准後 延聘之。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條所列條件之一或 其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本所得隨時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