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4
四、任期
(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遴選、訓練、管理、運用及輔導,由
      本所秘書召集各科室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二)教誨志工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社會志工經所長
      核准後延聘之。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所列條件之一或
      其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本所得隨時解聘。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4
四、任期
(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遴選、訓練、管理、運用及輔導,由
      本所秘書召集各科室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二)教誨志工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社會志工經所長
      核准後延聘之。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所列條件之一或
      其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本所得隨時解聘。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4
四、任期
(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遴選、訓練、管理、運用及輔導,由
      本所秘書召集各科室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二)教誨志工經本所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延聘之,社會志工經所長核准後
      延聘之。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條所列條件之一或
      其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本所得隨時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