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部資訊安全文件審核權責如下: (一)政策性文件應提報本部資通安全會報討論,依會議結論修正並簽報 部次長核定後函頒。 (二)規範性文件涉及所屬機關者,依行政規則作業程序下達;其內所含 之程序、空白表單併同規範文件辦理。但有特殊情況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程序性文件及空白表單,依本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四)紀錄及其他文件,視其性質分別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