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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文件規範 4
四、本部資訊安全文件審核權責如下:
(一)政策性文件應提報本部資通安全會報討論,依會議結論修正並簽報
      部次長核定後函頒。
(二)規範性文件涉及所屬機關者,依行政規則作業程序下達;其內所含
      之程序、空白表單併同規範文件辦理。但有特殊情況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程序性文件及空白表單,依本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四)紀錄及其他文件,視其性質分別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程序辦理。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4
四、本部 ISMS 文件審核權責如下:
(一)政策性文件應提報本部資通安全會報討論,依會議結論修正並簽報
      部次長核定後函頒。
(二)規範性文件依行政規則作業程序下達;其內所含之程序、空白表單
      併同規範文件辦理。
(三)程序文件及空白表單,依本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四)紀錄及其他文件,視其性質分別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程序辦理。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4
四、本部 ISMS 文件審核權責如下:
(一)政策性文件應提報本部資通安全會報討論,並依會議決議簽報部次
      長核定後辦理。
(二)規範性文件依本部行政規則作業程序辦理;其內所含之程序、空白
      表單併同規範文件辦理。
(三)程序文件及空白表單,依本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四)紀錄及其他文件,視其性質分別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