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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文件規範 4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一、將「ISMS 文件」修正為「資訊安全文件」。 二、為明定規範性文件需依行政規則作業程序下達以及其例外情形,爰修正第二款規 定。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