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 官擔任召集人,邀集檢察官、觀護人室、書記處、會計室及文書科室 主管人員成立「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審查小組」,以落實 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