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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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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不服處分時,應於 10 日內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匿名申訴
    不予受理)。其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內容詳填於「收容
    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以書面申訴者,應由本人填具「收容人不
    服處分申訴登記簿」,報經管教小組詳加了解,並簽註處理意見後移
    送申訴處理小組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