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容人不服處分時,應於 10 日內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匿名申訴 不予受理)。其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內容詳填於「收容 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以書面申訴者,應由本人填具「收容人不 服處分申訴登記簿」,報經管教小組詳加了解,並簽註處理意見後移 送申訴處理小組評議。
四、收容人申訴案件,應由本人提出填報於「收容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 」,報經場舍主管、值班科員及管教小組詳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見 後陳核。惟如所陳屬實且經管教小組告知申訴人,仍不服處置時,應 即移送申訴處理小組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