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項編號及位址
(一)申請單編號:由程式館管理員統編,共計十碼,第一碼至第四碼為
系統代號,第五碼至第七碼為年度別,第八碼至第十碼為流水號。
(二)系統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四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三)程式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九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四)文件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十碼,訂定規則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文件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五)程式或文件位址:指進館之程式或文件所存放的資料夾名稱,由系
統負責人訂定。如性質屬原始碼者,訂名為 src;性質屬目的碼者
,訂名為 bin;性質屬文件者,訂名為 doc,各資料夾下有細目者
,請依原目錄結構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