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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4
四、各項編號及位址
(一)申請單編號:由程式館管理員統編,共計十碼,第一碼至第四碼為
      系統代號,第五碼至第七碼為年度別,第八碼至第十碼為流水號。
(二)系統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四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三)程式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九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四)文件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十碼,訂定規則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文件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五)程式或文件位址:指進館之程式或文件所存放的資料夾名稱,由系
      統負責人訂定。如性質屬原始碼者,訂名為 src;性質屬目的碼者
      ,訂名為 bin;性質屬文件者,訂名為 doc,各資料夾下有細目者
      ,請依原目錄結構放置。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4
四、各項編號及位址
(一)申請單編號:由程式館管理員統編,共計十碼,第一碼至第四碼為
      系統代號,第五碼至第七碼為年度別,第八碼至第十碼為流水號。
(二)系統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四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三)程式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九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四)文件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十碼,訂定規則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文件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五)程式或文件位址:指進館之程式或文件所存放的資料夾名稱,由系
      統負責人訂定。如性質屬原始碼者,訂名為 src;性質屬目的碼者
      ,訂名為 bin;性質屬文件者,訂名為 doc,各資料夾下有細目者
      ,請依原目錄結構放置。
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4
四、各項編號及位址
(一)申請單編號:由程式館管理員統編,共計 10 碼,第 1  碼至第 4
      碼為系統代號,第 5  碼至第 7  碼為年度別,第 8  碼至第 10
      碼為流水號。
(二)系統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 4  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
      資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三)程式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 9  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
      資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四)文件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 10 碼,訂定規則詳「法務部
      資訊系統文件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五)程式或文件位址:指進館之程式或文件所存放的資料夾名稱,由系
      統負責人訂定。如性質屬原始碼者,訂名為 src;性質屬目的碼者
      ,訂名為 bin;性質屬文件者,訂名為 doc,各資料夾下有細目者
      ,請依原目錄結構放置。
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訂定
4
四、各項編號及位址
 (一) 申請單編號:由程式館管理員統編,共計 11 碼,第 1  碼至第 4
      碼為系統代號,第 5  碼為資料別 (1 為原始程式,2 為目的程式
      ,3 為系統文件,4 為機密程式) ,第 6  碼至第 8  碼為年度別
      ,第 9  碼至第 11 碼為流水號。
 (二) 系統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 4  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
      資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三) 程式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 9  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
      資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四) 文件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 10 碼,訂定規則詳「法務部
      資訊系統文件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五) 程式或文件位址:指進程式館之程式或文件所存放的資料夾名稱,
      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 15 碼,第 1  碼至第 4  碼為系統代號
      ,第 5  碼為資料別 (1 為原始程式;2 為目的程式;3 為文件;
      4 為機程式) ,第 6  碼至第 7  碼為文件類別 (當資料別為 3
      時,文件類別參考「我的電腦」之「程式館」之「程式館各類代號
      」之「文件類別代號」檔,否則為 00),第 8  碼至第 14 碼為日
      期 (例如:0940404),第 15 碼為流水號 (自 1  號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