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能配合管教措施者,得敘明理由,建議延緩進分。 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得敘明理由,於○‧三分內建議核低, 作為當月教化、操行分數之評分參考依據,回復至未受處分前最近一 月成績分數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建議核低分數,依前月教化、操行分數核低,次月得回復核低前 之分數,起分當月依起分核低,但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如遇更刑,核低分數之基準得審酌重新核計後之教化、操行 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