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獲同一賄選案件所依據之情資,係由不同司法警察機關先後提供予 檢察署者,僅發給先提供之機關;但後提供之賄選情資,對查獲案件 有具體幫助者,得由承辦該案之檢察署酌予分配該機關部分獎金。 同一機關內數人共同提供同一情資者,獎金應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