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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 4
四、查獲同一賄選案件所依據之情資,係由不同司法警察機關先後提供予
    檢察署者,僅發給先提供之機關;但後提供之賄選情資,對查獲案件
    有具體幫助者,得由承辦該案之檢察署酌予分配該機關部分獎金。
    同一機關內數人共同提供同一情資者,獎金應平均分配。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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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獲同一賄選案件所依據之情資,係由不同司法警察機關先後提供予
    檢察署者,僅發給先提供之機關;但後提供之賄選情資,對查獲案件
    有具體幫助者,得由承辦該案之檢察署酌予分配該機關部分獎金。
    同一機關內數人共同提供同一情資者,獎金應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