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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家屬參訪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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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家屬參訪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4
四、參訪對象: (一) 本監收容人家屬 (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 三人為限。 (二) 社會各界,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 、民意代表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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