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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家屬參訪實施要點 4
四、參訪對象:
 (一) 本監收容人家屬 (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 三人為限。
 (二) 社會各界,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
      、民意代表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者。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4
四、參訪對象:
 (一) 本監收容人家屬 (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 三人為限。
 (二) 社會各界,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
      、民意代表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