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時,應參照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規定辦理;不同法規之同一用詞,除有特殊情形外,其所譯詞彙應為 一致。 各機關間就不同法規之同一用詞所譯詞彙不一致,而有統一之必要者 ,應由相關機關協調統一之;無法協調者,由行政院法規會會同法務 部協商相關機關處理。